1、以金融法和企业法为例,论述经济法总论与分论的关系
2、中央财政超收收入很多,中央决定成立中央预算稳定基金,由此论述财政法的价值目标。
3、从经济法和民法的角度,论述破产公证人制度。
民法部分:
1、论宪法基本权利在民法中的适用;
2、论合同的违约形态;
3、论物权优先效力;
性别 男 女
学历 专科 本科有学位 本科无学位 硕士
上课地点 北京 上海 广东 深圳 山东 河南 其他 上课形式 周末班 寒暑假班 集中班 网络班
京ICP备09046824号-1
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理工科技大厦 电话: 400-617-2669
毕业时间: